主要职责 |
|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 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市统一定额和委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三)统一管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对城市燃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实行行业指导;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建设系统内城市维护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规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指导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建筑制品、构配件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加工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管理;负责建筑室内外装璜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建设鉴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对我市外出、外进建筑队伍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报建及施工许可证的签发;负责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行业评审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审判庭,组织旧有建(构)筑的抗震加固。
(六)监督和管理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
(七)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构配件生产企业的质量工作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本地区建筑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和施工生产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九)负责制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委管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特殊工种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各学会、协会工作。
(十)指导全市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所属市政公用设施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对建筑市场实施调控、监督、服务;负责对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实行统筹管理;负责审批并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中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指导旗县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和执业过程实施指导;负责全市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
| |